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此细则。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明确纳入政策范围的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学院困难生认定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标准为每生每月450元,每年按10个月等额发放,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主要参照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应确保在一等范围。二等标准为每生每月280元,每年按10个月等额发放,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参照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其中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应确保在二等范围。已明确资助等级的对象范围将根据政策规定、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审和备案,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工作流程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准备材料交至班主任,班主任推荐至系部审核,系部同意后推荐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逐级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实行电子化备案。
第四章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应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当年备案工作结束后上调资助等级或新增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资助,可以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报所需资金由学校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发放,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照经费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归垫手续。
第十条 各系、部负责人员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认真做好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tyc86太阳集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