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学院全日制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此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前提条件:
经过学院困难生认定程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评选标准和依据
参评学生上学年成绩排名原则上需达到班级或年级的前40%,在此基础上,优先推荐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表现者。
第七条 评审工作流程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以及学院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交至班主任,班主任推荐至系部审核,系部同意后推荐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逐级评审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实行电子化备案。根据教育部审批结果和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在线通过结果,国家励志奖学金于当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系负责人员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最具代表性的学生,做到评审流程公开透明,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规范学生资助档案建设和管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等材料应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tyc86太阳集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