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的完成学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银行《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09]155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等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我院统招全日制北京户籍学生,外地户籍学生一律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度、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本细则主要针对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条我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北京银行昌平支行承办。
第三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北京户籍在校学生,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助学贷款为无担保(信用)贷款,可一次申请,分年放款,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
第四条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管理和具体实施,各班班主任和财务处协助办理。
第五条若贷款学生中途要求停止贷款,须书面通知学院向经办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三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细则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北京户籍在校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被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共同借款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5.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七条贷款用途:只能用于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八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贷款利率及利息
1.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2.学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3.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8月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条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书写并签名的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积极还款的承诺书。
3.家长书写并签名的同意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证明。
4.学生本人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
5.贷款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详细说明。内容必须包括父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年总收入及人均年总收入。
7.须具有以下材料中的其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市民政局印制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学生须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
(3)城乡低收入家庭认证证明
(4)重残人家庭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重残人”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8.贷款学生本学年注册后的学生证复印件。
9.本人1寸近期免冠同一底板彩色照片三张。
10.班主任书写并签名的学生入学以来现实表现及贷款申请材料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
11.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行要求贷款学生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的要求
1.所有复印件须由A4纸复印。
2.相关证明及本人书写的文字材料都须由正规信纸开具。
3.本人书写及家长书写的文字材料落款必须亲笔签名。
4.所有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由黑色碳素笔书写,字迹工整无涂改。
第四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学生本人在每学年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班主任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按照学院要求贷款学生提交的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材料及相关证明——各班主任对学生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确认学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审核无误后组织各班学生填写经办行制定的助学贷款申请书并上报经办行审批——经办行贷款审批名单返回后,会同银行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经办行制定的助学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十二条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贷款期限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三条提前还贷的,经办支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经办行指定的帐户内,经办行在约定还款日从帐户中扣收。遇利率调整,经办行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贷款学生。
第十五条贷款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如有变动应主动及时将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电话、还款方式等书面通知学院和经办行。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与异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贷款学生有转学、出国、退学、参军、开除或死亡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学院和经办行,以便于经办行按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贷款学生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罚息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情况。同时,对不主动与学院和经办行联系,不及时提供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要记录在案,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行可经法律手段催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tyc86太阳集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