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京教函[2019]700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统招全日制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的同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如有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任务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特别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工作流程:各系根据上述原则及标准推荐参评候选人,并提供候选人表现突出的佐证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学生代表组成)通过评审会议的形式对各系候选人进行评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至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经评审领导工作小组研究审定后确定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系负责人员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除追回奖励金额,教师要给与行政处分,学生要给与纪律处分并记入档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tyc86太阳集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2020年修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