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督〔2017〕12号
各区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督导工作,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6月20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
(略)
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科学规范职业院校教育督导工作,提高职业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以服务学生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提升职业院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和影响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业院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督导。
(二)以人为本原则。秉承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关注学生学习和职业发展需求,实现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推动学校培养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兼备的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客观公正原则。规范督导标准和督导流程,确保督导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科学实施督导。
(四)督导并重原则。坚持从学校办学实际出发,发挥监督与指导双重功能,注重督导实效,推动学校持续改进。
(五)多元参与原则。尊重学校主体地位,创新督导工作体系,广泛吸纳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提高督导的民主参与度。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职业院校,包括:
(一)市属政府委、办、局主办(管)中、高等职业院校;
(二)各区政府主办的中、高等职业院校;
(三)市属行业、企业主办的中、高等职业院校;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中、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督导实施
第四条 本市对职业院校实施市、区两级督导。对市属职业院校的督导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实施。对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原则上由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对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督导。对区属高等职业学院的督导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实施,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参与。
第五条 职业院校要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督导工作组织体系,制定内部督导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督导队伍建设,参考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督导内容,自主实施学校内部督导。
第六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职业院校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进行现场考察;
(四)参加学校有关工作会议或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相关数据、信息;
(六)就督导事项开展调查、测评与访谈等;
(七)要求学校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学校或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九)其他职权。
第七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职业院校实施教育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办学、学校管理、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教学保障、育人质量、社会服务水平与贡献七个方面。
(一)依法办学:主要考察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立德树人、学校章程制定与实施、学校办学管理与发展等情况。
(二)学校管理:主要考察学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职能机构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实习实训管理、安全管理、学校内部督导机制建设、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等情况。
(三)人才培养: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与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措施、德育工作、教育教学改革与实施、课程建设与改革、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情况。
(四)队伍建设:主要考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教师队伍管理、师德师风建设、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建设等内容。
(五)教学保障:主要考察学校办学基础条件、教学仪器设备配置、专业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六)育人质量:主要考察学校学生发展、毕业生就业、创新创业教育成效等情况。
(七)社会服务水平与贡献:主要考察学校为行业企业及社区提供培训、引领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等情况。
第八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职业院校实施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就本规程第七条规定事项对职业院校实施综合督导。综合督导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二)专项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就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事项实施专项督导。专项督导周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经常性督导
区级教育督导部门指派挂牌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四)其他督导方式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职业院校办学状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测。结合区域和学校发展实际,创新开展其他方式的督导。
第九条 开展学校督导工作前,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研制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应体现中、高等职业院校的差异性,根据督导工作需要研制调查问卷、测评量表、观察记录表、座谈会提纲、访谈提纲等督导工具。
定期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督导工作基本流程包括:
(一)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
1.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督导应提前向被督导学校下发督导通知,综合督导一般提前九十日通知被督导学校,专项督导一般提前三十日通知。针对突发事件的专项督导,应及时通知被督导学校。
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的教育督导,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督导通知内容包括督导日期、督导内容、督导方式、基本流程、自评要求、上交材料期限等。
2.学校自评
被督导学校根据教育督导部门部署和要求,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查工作,完成自评报告,按时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3.入校督导
入校督导期间,督导组按照督导通知的基本流程开展工作,被督导学校应积极配合入校督导工作,为入校督导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4.综合评议
督导组参考学校在教育部、市级、区级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基本状态信息和评估监测数据等,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及入校督导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5.督导反馈
督导反馈形式包括口头反馈和书面督导意见回复。
入校督导结束时,督导组填写相应工作报表,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条目,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进行口头反馈。
入校督导结束后,督导组应在三十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书面反馈被督导学校,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督导的基本情况,被督导学校的办学经验、特色、成绩及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
被督导学校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教育督导部门接到学校提交的书面申辩意见后,应召开督导组会议进行专题评议,必要时可要求被督导学校补充材料并进行补充调查。自接到学校书面申辩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教育督导部门向被督导学校反馈督导回复意见。
6.学校整改
被督导学校应当根据督导回复意见提出的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内容、整改措施等。被督导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情况报告,并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7.督导跟踪
教育督导部门接到被督导学校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对被督导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二)经常性督导
督导人员应根据督导工作安排和学校实际,设计每次入校督导的具体内容。运用测评量表、观察记录表、听课记录表、资料细目表、调查问卷等督导工具了解学校工作情况。在督导过程中认真填写督导记录表册。督导人员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导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反馈督导意见,督促学校落实整改并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 督导队伍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主要事项及具体要求组建督导组,督导组由三名以上督学和若干督导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一)督学组成
建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相结合的市、区级督学队伍,督学管理、聘任参照《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二)兼职督学条件
符合《教育督导条例》和《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达到下列要求:
1.熟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和职业院校办学规律;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十三条
(一)督导专家组成
建立职业院校督导专家库,包括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与企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从专家库聘任督导专家。督导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三年,与兼职督学聘期相同。可以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任期,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二)督导专家条件
除满足督学的任职要求外,还应具备不少于以下一种条件:
1.职业教育实践经验丰富,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广泛影响;
2.具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经验,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3.在职业教育研究领域有广泛影响;
4.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在行业、企业中起到领军作用。
(三)督导专家职责
1.加强职业院校督导评估政策和理论研究,提升督导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2.参与督导工作,对督导反馈意见和督导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指导学校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专兼职督学和督导专家要定期接受职业教育和教育督导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督导结果
第十五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形成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督导情况,为本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区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报告需同时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报送。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导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督导部门要求提交督导报告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一)学校应将督导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
(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