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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

《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17.06.20

一、编制背景

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推动了教育评价模式的变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的新型关系,教育督导的职能进一步加强。为了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提升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水平,科学规范职业院校教育督导工作,提高职业教育督导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二、编制过程

《规程》编制工作得到市教育督导室唐立军主任和关国珍副主任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在市教育督导室学校督导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编制工作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文献研究

2016年1月-4月,着重开展了教育督导以及职业教育督导的基本理论研究、政策文件梳理研究、国际经验借鉴研究和实践经验对比研究,通过文献研究确定研究的起点和定位。

2.调查研究

2016年5月-7月,从中高等职业院校中选取有的代表性的项目学校开展实地入校调研和集中研讨,调研职业院校督导的现实进展、主要问题和改进方向等。

3.个案研究

2016年5月-9月,选取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和北京市商业学校4所职业院校作为个案研究对象,开展个案研究。

4.文稿编制及征求意见

2016年10月-2017年5月,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开始规程文稿的编制,先分别制定《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督导规程》和《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督导规程》,然后经过多次专家研讨和征求意见整合为《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征求意见稿)》。又经过职业教育专家、职业院校校长咨询会,多次修改调整,最终形成《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

三、编制原则

《规程》是适应新时期北京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体现先进教育督导理念和方法,完善学校督导工作体系和方法标准的制度文件。为了保证《规程》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引领性,编制总体遵循了如下四大原则:

1.保证定位准确

规程的编制坚持遵循教育规律,从中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特点出发,以提高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质量为主旨,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达到“以督导促发展”的目的。

2.保证依据科学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的要求,以国家及北京市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作为编制规程的主要依据,有效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职业院校督导的优秀经验和做法。

3.保证标准先进

规程既要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与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水平和阶段特点,又要充分吸收发达国家或地区学校督导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突出先进性和现代性。

4.保证内容规范

规程的内容确保语言精练、条目清晰、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

《规程》不仅是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职业院校督导的依据,也是中高等职业院校完善内部督导体系和开展内部教育质量控制的重要工具,需要对其核心条款加深理解。《规程》总体框架共分5章19条,核心条款解读如下:

第一章,督导总则。本部分的重点是明确职业院校督导的依据、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重点指出《规程》的法律法规依据,突出强调了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以服务学生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点。

第二条督导原则指出职业院校督导必须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督导并重、多元参与”五项基本原则,其中“以人为本”和“多元参与”原则是本规程先进性和引领性的突出体现。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实现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通过“广泛吸纳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提高督导的民主参与度”来“创新督导工作体系”。尤其是“多元参与”原则突出了职业教育政、校、企、行多元主体性特点。

第三条督导范围涵盖了市区两级政府举办的中高等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举办的中高等职业院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高等职业院校,是大职业教育的概念。

第二章,督导实施。本部分的重点是规定职业院校督导的内容、方式和流程。

第四条规定了市区两级督导的职责范围。市属职业院校和区属高等职业院校的督导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实施。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原则上由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其开展督导。

第五条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内部督导工作机制。强调了职业院校开展内部督导的重要性,并建议学校参考外部督导的内容来开展内部督导,未来院校内部督导将成为职业院校质量保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六条规定了督导的职权范围。其中大部分都是法律法规赋予督导的传统职权,第五项“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是本《规程》赋予督导的新职能,主要是为了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第八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学校或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是对督导奖惩职权的强调,突出了督导的权威性。

第七条规定职业院校督导的内容主要围绕“依法办学、学校管理、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教学保障、育人质量、社会服务水平与贡献”七个方面,突出了职业院校督导重点关注的领域,也为职业院校的发展重点指明了方向。“社会服务水平与贡献”是为了突出职业教育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性而独立提出的,强调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当然,督导内容也会根据职业教育发展不同阶段的重点而动态调整。

第八条督导方式部分明确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以及“其他督导方式”四种外部督导形式。“经常性督导”是伴随职业教育领域责任督学制度的实施而产生的一种外部督导方式。“其他督导方式”主要是指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评估监测等形式的督导。

第九条督导准备工作包括在正式督导之前要研制督导指标体系和督导工具,尤其强调了督导指标体系必须体现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差异性,而且要定期加以修订,保证指标体系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督导流程部分主要是用来规范督导工作过程。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 “督导通知-学校自评-入校督导-综合评议-督导反馈-学校整改-督导跟踪”的流程,详细规定了每一步的时间周期和基本要求,是督导工作开展的原则性依据。经常性督导主要由督导人员设计每次入校督导的具体内容,运用各种督导工具了解并填写督导记录表册。督导人员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导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反馈督导意见,督促学校落实整改并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督导队伍,本部分的重点是强调职业院校督导的督学与专家条件。

第十一条组建督导组,并且规定督导组由三名以上督学和若干督导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建立专兼结合的市、区两级督学队伍。尤其对兼职督学的条件做了额外的规定:“熟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和职业院校办学规律”是为了保证兼职督学在行使督导职权时能够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展督导;“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为了保证兼职督学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可以对职业院校进行指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主要是考虑到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大多是从事了多年职业教育的教育者或者是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行业领军人物,多数年龄都在六十岁左右。

第十三条突出了职业院校督导队伍的特色,除了专兼职督学队伍以外,职业院校督导特别加入了督导专家队伍,包括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与企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利用这些专家“丰富的职业教育实践经验”、“在职业教育领域具的广泛影响”以及“在行业、企业中的领军作用”帮助和指导职业院校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把督导队伍自身的能力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为了保证督学和专家的指导能力和督导水平,特别提出“专兼职督学和督导专家要定期接受职业教育和教育督导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督导结果,本部分的重点是突出职业院校督导的结果形式和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了督导报告的形成和提交。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督导报告在督导结束后三十日内形成,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督导情况。区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报告需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规定了督导报告公开制度。督导结果的使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督导的实效性和权威性。通过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明确“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保证督导效力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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